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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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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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名稱為中華觀光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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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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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以結合觀光學術研究及實務技術,以提昇管理及服務品質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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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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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左:
00省(市)縣(市)觀光管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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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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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內部組織(如辦事處)。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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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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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促進國內外有關觀光研究人員及機構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二)從事並接受公私立團體委託,辦理有關觀光規劃及經營管理之研究事宜。
(三)刊行觀光管理研究報告及論述。
(四)舉辦學術研討會、講習班、觀摩考察、參加國際學術研討會及觀光遊憩活動。
(五)獎勵及協助會員從事觀光研究。
(六)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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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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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交通部。
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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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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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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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志於從事觀光研究與實務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公私立機關團體贊成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者。
(三)學生會員:凡年滿十六歲,具正式學籍者。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力。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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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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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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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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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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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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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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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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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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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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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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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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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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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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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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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類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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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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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予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後選人參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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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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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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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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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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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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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四)議決監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它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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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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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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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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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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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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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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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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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責及分層負責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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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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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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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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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請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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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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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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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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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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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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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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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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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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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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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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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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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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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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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陸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陸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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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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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會員逾期不繳會費,停寄印刷品,經二次函催並証明所寄地址無誤者,於計算覆函時間應可到達而仍無覆函時,經理事會同意即予以停權,並報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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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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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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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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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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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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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理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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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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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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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序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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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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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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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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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本會83年11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4年2月24日台(84)內社字第8404417號函准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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